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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系学生宿舍安全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交流思想、实践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宿舍环境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大力加强宿舍管理和宿舍文明建设。

第二条 入住学生有清扫并保持宿舍整洁卫生、安全的义务。系领导、团总支、学生会、辅导员、班级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营造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

第三条 为了加强人文社科系学生宿舍管理,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规范学生在宿舍里的生活和学习行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以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人文社科系学生宿舍要做到“安全、干净、整齐、美观、大方”,做到“三有”、“四勤”、“四净”、“五齐”。

(1)“三有”:宿舍内有卫生标准、有卫生值日表、有安全责任人。

(2)“四勤”:勤扫(定期清扫地面,宿舍内不存放垃圾)、勤擦(及时擦拭门窗、家具及用品,做到无灰尘污迹)、勤洗(经常洗涤床上用品及个人衣物)、勤通风(及时给房间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3)“四净”:地面、墙面、门窗、营具等整洁干净,做到无污迹、烟头、纸屑、蛛网、杂物等。

(4)“五齐”:床上用品叠放整齐,洗漱用品等摆放整齐,书籍物品等摆放整齐,衣帽鞋袜等用品摆放整齐,大件物品等摆放整齐。

第三章    安全卫生检查与成绩公布

第五条 系学生会青年服务部对学生宿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1)系学生会青年服务部每周四中午11点40对宿舍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并给出评定成绩。定期检查时间点内宿舍内必须留守至少1人,配合青年服务部进行宿舍内安全卫生检查。

2)系青年服务部进行定期检查时,按照年级分为三组,分别检查大一、大二、大三年级宿舍,在检查时每班每次必须派一名宿舍长同青年服务部工作人员共同检查同年级的所有宿舍,并进行评分,每次按平均分计宿舍卫生成绩

(3)除定期周四检查外,青年服务部每月还要不定期抽查宿舍2次,检查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到各班生活委员,生活委员负责通知到各个宿舍,检查方法同定期检查一致。

3)系青年服务部每周抽查两次宿舍夜不归宿,要求学生10点之前必须返回宿舍,检查时间是晚上10点至10点半之间,因病、事请假的学生在检查时由本班生活委员出示其请假条。检查时按照不同的楼号分为五组(1号楼和4号楼、2号楼、5号楼、9号楼、6号楼),检查结当晚报送辅导员及系办公室。

第六条  系领导及辅导员对宿舍进行抽查

(1)辅导员每周要深入所带班级宿舍一次,对其宿舍内的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和督促。

(2)系领导每月要深入宿舍至少两次,抽查宿舍安全卫生状况,每个班级的宿舍至少抽查一间,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七条 值日生应每天按照《人文社科系宿舍卫生标准》(附件1进行宿舍卫生整理卫生成绩按照《人文社科系宿舍安全卫生评分表》(附件2)进行评定。宿舍安全卫生成绩按照按100分计,定期检查时间段内因无人留守造成无法检查卫生的宿舍,或不开门配合检查的,宿舍卫生成绩一律直接记为0分。

第八条  学生宿舍内部卫生检查成绩按照《人文社科系宿舍安全卫生检查结果公示表》(附件4)格式汇总,由学生会青年服务部于卫生检查日次日上午10:00前报送系办公室,人文社科系在宿舍楼内及系网站上公布所有宿舍的安全卫生检查成绩和夜不归宿情况,同时公布卫生优秀和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卫生值日生名单。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每月安全卫生成绩平均分达到90分以上的宿舍为优秀的宿舍,在系内予以通报表扬并展示,并在学生宿舍楼内公布。

第九条  每月安全卫生成绩平均分60分及以下的宿舍和个人,为不合格宿舍,在系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例行公示,由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学生宿舍楼内公布。连续两次成绩不合格的宿舍,给予宿舍全体成员系内警告处分处理。连续三次以上不合格的宿舍,给予宿舍全体成员系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每季度根据安全卫生成绩及夜不归宿检查结果评选出本季度 “人文社科系十佳宿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一学年中个人所在宿舍的安全卫生成绩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者,取消其宿舍成员参加学院个人综合奖励评定的资格,具体范围包括优秀团员、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一学年内班级宿舍卫生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的班集体,方可参加我校团体综合奖励评定,具体范围包括红旗团支部、优秀班集体等。

第十二条  连续一学年内宿舍安全卫生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的宿舍,其宿舍成员方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

十三条  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同学,在考察期内连续两次以上出现宿舍卫生不合格现象,取消其资格,成为预备党员的延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三条  年度院级奖学金评定中,学年安全卫生成绩必须作为我系院级奖学金评定的操行评定得分,计入学生总成绩,以此综合成绩作为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安全卫生成绩将作为最终宿舍评分,计入年终辅导员奖励性津贴发放考核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科系负责最终解释。